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5號
ILDV,109,訴,45,20200512,3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對於原告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勤實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件原告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及被 告勤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蔡婷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參加訴訟(見本院卷第160頁),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4月1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按,是其聲請參加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1/1頁


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