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38號
ILDV,109,訴,238,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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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8號
原   告 臻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瑜 
上列原告對被告黃柏誠、許○○提起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當 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 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 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且未記載被告黃柏誠之年籍資料及住居所、被告許○○ 之真正姓名及年籍資料、住居所。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 4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5,254元,並補正被告 黃柏誠、許○○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補提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惟原告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難 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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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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