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會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7號
ILDV,109,訴,217,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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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會議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2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12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17,335元,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9 年3 月19 日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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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