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7號
ILDV,109,補,127,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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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王文正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
被   告 陳冬妹 
      王萬來 
      王振田 
      王永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何秀運 
被   告 王永昌 
      王碧宗 
      王明國 
      王明富 
      王傑民 
      王宏萬 
      王萬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佳慧律師
      蔡瑜軒律師
      郭美春律師
被   告 王羅素香

      王裕隆 
      王志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柯素貞 
被   告 王雅萍 
      王水文 
      王翔  

      王明鴻 

      王怡茹 
      王阿梅 
      王金月 
      王金寶 
      王致凱 

      王秀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2,625元(計算
式: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60
0元×土地面積3,74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32=1,472,6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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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