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號原 告 王文正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被 告 陳冬妹 王萬來 王振田 王永文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何秀運 被 告 王永昌 王碧宗 王明國 王明富 王傑民 王宏萬 王萬順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賴佳慧律師 蔡瑜軒律師 郭美春律師被 告 王羅素香 王裕隆 王志雄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柯素貞 被 告 王雅萍 王水文 王翔 王明鴻 王怡茹 王阿梅 王金月 王金寶 王致凱 王秀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2,625元(計算式: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600元×土地面積3,74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32=1,472,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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