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5號
ILDV,109,補,105,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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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陳玲連 

      謝熾宏 
      謝尚諭 
      謝熾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
定,再以被告陳玲連之應繼分(為1/4)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373,457元【計算式:(1,800,000+3,16
1,919+180,800+21,200+66,908+260,000+3,000=5,493,82
7)×1/4=1,373,45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662元,扣除已繳納1330元,尚須補繳13,33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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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