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0號
ILDV,109,補,100,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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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周勉  
      黃茂雄 


被   告 華商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鄉○
○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抵押
權設定予以塗銷,而依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
系爭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
,000元,又系爭土地於109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2,400元/㎡,是
系爭土地之價額總計應為2,627,188元【計算式:0201-0002地號
(12,400元/㎡×168.27㎡)+0201-0003地號(12,400元/㎡×
43.60㎡)=2,086,548元+540,640元=2,627,188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是依上揭規定,應以系爭抵押權供擔保物之價額
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27,18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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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商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