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本院一○八年度司字第五號公司解散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 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債務人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下 稱達固公司)之債權人。茲因債務人達固公司於民國 107年 10月23日修訂公司章程變更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 5,000 萬元、退還出資額 7,500萬元,依公司法第73條、第74條、 第107條及第281條規定,達固公司應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 目錄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30日以上期限,聲 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然達固公司未於法定期限內 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向聲請人通知,又本院以 108年 度司字第 5號(下稱系爭事件)裁定達固公司解散,為瞭解 達固公司最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情形,聲請閱覽系爭事 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達固公司因積欠聲請人債務,經聲請人請求返 還借款,經本院以 108年度重訴字第85號判決在案;又債務 人達固公司前因股東即訴外人趙健蓉、方惠雲、朱元若以公 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向本院聲請系爭事件,本院 於 108年10月31日裁定達固公司解散在案等情,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該案全卷卷宗查核屬實,堪以認定。是以,債務人 最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情形,關涉聲請人之債權,足認 聲請人於本案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再者,系爭事件卷內文 書未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從而,聲請人請 求閱覽本院108年度司字第5號公司解散事件卷宗,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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