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廖學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正常國家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正常國家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正常國家文化基金會 之董事長,該基金會因原捐助章程未設置監察人,於民國10 9年2月26日第1屆董事會第7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變更 內容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三、查財團法人正常國家文化基金會宜蘭縣政府於105年12月29 日以府授文行字第1050008979號函許可設立,並於106年1月 24日辦理設立登記,由本院登記處於106年3月14日發給法人 登記證書後,於109年2月26日召開第1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 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有宜蘭縣政府109年5月 1日府文行字第1090003236號函、財團法人正常國家文化基 金會第1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簽到表及記錄、法人登記證書、 原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後捐助章程條文等件在卷可憑(見本 院卷第59、51-56、19-40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其 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部分,係就財團監察人之組織、職權 、任務及召開會議相關事宜等所為之修正,堪認屬與財團組 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之必要,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前經本院函詢其主管機關宜蘭縣政府亦 認符合規定,有前揭宜蘭縣政府函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59頁),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變更,於法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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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號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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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二十│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二十│
│ │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
│ │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
│ │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
│ │均為無給職。 │均為無給職。 │
│ │ │本會另設置監察人二人至七人│
│ │ │組成。監察人由董事選聘之。│
│ │ │監察人為無給職。其職權依據│
│ │ │財團法人法規定行使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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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
│ │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
│ │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
│ │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
│ │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
│ │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
│ │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 │ │本會監察人隨董事任期每屆三│
│ │ │年,連選得連任,監察人在任│
│ │ │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
│ │ │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
│ │ │屆監察人隨董事改選,屆滿前│
│ │ │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
│ │ │改選聘下屆監察人。新舊任監│
│ │ │察人,應按期辦理交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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