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9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游長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壹佰捌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游長樹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9年5月12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20686元整(約定條款第6條)。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
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
十五。利息計算:1301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
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
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
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69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0686 │ │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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