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錦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貳萬玖仟柒
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錦東於民國94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6
月14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07日止累計177,608元正
未給付,其中48,385元為本金;129,139元為利息;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錦東於民國94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01年07月01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99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07日止累計1,252,166元正未給付,其中449,024元為
本金;709,065元為利息;94,07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55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錦東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8385 │ │5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錦東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99%│
│ │449024│ │5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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