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許文星
債 務 人 許清亮
債 務 人 陳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捌仟捌
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文星前於民國102年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許
清亮、陳美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8筆,共計444,59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
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文星自民國109年1月1日
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368,808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9年1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許清亮、陳
美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
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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