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雷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零貳佰肆拾
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雷凱傑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
3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2年11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
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0.39%
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㈡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
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
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
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9年2月21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
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
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40,241元及其所示之利息、
遲延利息。
㈣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雷凱傑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3.74% │
│ │240241│ │2月21日起 │9月20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1.45% │
│ │ │ │9月21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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