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23號
ILDV,109,司促,2323,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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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雷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零貳佰肆拾
  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雷凱傑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
   3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2年11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
   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0.39%
   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㈡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
   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
   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
   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9年2月21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
   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
   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40,241元及其所示之利息、
   遲延利息。
  ㈣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雷凱傑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3.74%  │
│  │240241│     │2月21日起  │9月20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1.45%  │
│  │   │     │9月21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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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