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09年度,5號
ILDV,109,勞專調,5,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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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念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惠鉅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李念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相對人惠
  鉅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3,000 元之內容為何?並
  提出相關單據。
三、請求相對人給付513,000 元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四、受僱於相對人從事何職務?任職期間、每月薪資數額為何?
  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領取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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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鉅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