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念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惠鉅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李念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相對人惠
鉅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3,000 元之內容為何?並
提出相關單據。
三、請求相對人給付513,000 元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四、受僱於相對人從事何職務?任職期間、每月薪資數額為何?
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領取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