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29號
ILDV,108,訴,529,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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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29號
原   告 彭仲明 
訴訟代理人 楊宗憲 
被   告 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進 

      賴治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
5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及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與董事間 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 代表公司為訴訟,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第213 條定有明 文,其立法目的乃恐董事長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難免有循 私之舉。查原告為被告之董事及董事長,其對被告提起本件 確認之訴,核其性質應屬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揆諸前揭判 決意旨,自應由被告之監察人李錫進賴治瑋代表被告應訴 ,合先敘明。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42 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現仍登記為 被告之董事及董事長,但原告前已向被告為辭任董事及董事 長之意思表示,是兩造間董事及董事長委任關係業經終止, 然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迄仍記載原告為董事長,則原告與被 告間之董事及董事長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即不明確,致原告在 主觀上認其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該不安之狀 態得以本判決除去之,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 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 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第256 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一)確認原 告與被告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長之委任關 係不存在;(二)被告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將原告董事長 之登記辦理註銷變更登記。」。嗣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以 民事變更聲明狀變更上開聲明為:「確認原告與被告大地天 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董事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核其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 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原擔任被告之董事長,惟原告於109 年3 月 25日,已無意繼續擔任被告之董事及董事長,遂書立存證信 函及董事、董事長辭任書寄發與被告全體董事、監察人,表 達辭任被告公司董事及董事長之意思表示,是兩造間董事及 董事長委任關係業已終止,而上開董事及董事長委任關係既 已終止,然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迄仍記載原告為董事長,爰 訴請確認兩造間董事及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語。並聲明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及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 任之規定,公司法第192 條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之任何一 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 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5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被告公司 變更登記表、董事及董事長辭任書暨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 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準此, 原告既已向被告為辭任董事及董事長之意思表示,且該意思 表示業於109 年4 月9 日達到被告,是兩造間董事及董事長 委任關係自該日起即已生終止之效力。
四、從而,兩造間董事及董事長之委任關係,自109 年4 月9 日 起既已不存在,則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及董事長委任 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
合 計 17,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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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