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耀弘
黃建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雯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43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其上訴利益核
為新臺幣(下同)3,040,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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