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1號
原 告 簡文韜
簡美雲
簡美麗
簡美華
上 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伯儀
李致詠律師
被 告 游竣普(即游成隆之再轉繼承人)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
游瑁洟(即游成隆之再轉繼承人)
游舒雅(即游成隆之再轉繼承人)
阮美茜(即游成隆之再轉繼承人)
游涵任(即游成隆之再轉繼承人)
參 加 人 游盛明(即游成隆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複 代理人 崔瑞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9年6月2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 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如本件被繼承人游成隆之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 登記,請原告陳明是否聲明請求其等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阮美茜為非我國平等互惠國家之越南籍國人,不得在我 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惟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 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則非我國平等互惠國家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而取得之 繼承權,得否因應繼財產中有土地,即悉被剝奪,尚非無疑 。被告阮美茜因繼承關係所得之應繼分,尚非不受我國法律 之保護,亦即非不得換算為價額使其可得繼承或受金錢補償 。原告雖已提出分割方案,並為被告游竣普、參加人游盛明 所同意,惟該分割方案似悉剝奪被告阮美茜就被繼承人所遺 財產中土地部分之繼承權,並非妥適,是原告應依限另行提 出具體合適之分割方案。
四、被告應於109年 6月9日前提出書狀,就上開三、㈡、之分割 方案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