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彬(已歿)
選任辯護人 林國漳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陳怡龍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4346號、第4363號、第5118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世彬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 及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 ,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地點、價格,販賣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嗣為警於民 國108年8月1日21時55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 號3樓,將被告拘提到案,並在上開處所扣得其所有之甲基 安非他命2包(毛重合計16.75公克)、分裝袋1包、磅秤2個 、吸食器1組及現金新臺幣2000元。因認被告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9年4月11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及說明,本案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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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交易對象│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毒品種類及│交易情形及金額 │
│號│ │ │ │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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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詹文正 │108年5月9 │宜蘭縣礁溪鄉礁│甲基安非他│陳世彬以新臺幣(│
│ │ │日17時15分│溪路4段183之1 │命1小包 │下同)2000元之代│
│ │ │許 │號前 │ │價,售予詹文正左│
│ │ │ │ │ │揭毒品。 │
├─┼────┼─────┼───────┼─────┼────────┤
│ 2│同上 │108年8月1 │宜蘭縣礁溪鄉礁│同上 │陳世彬以2000元之│
│ │ │日18時25分│溪路4段183之1 │ │代價,售予詹文正│
│ │ │許 │號前 │ │左揭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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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交易對象│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毒品種類及│交易情形及金額 │
│號│ │ │ │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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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李邁 │108年6月24│宜蘭縣礁溪鄉礁│甲基安非他│陳世彬以1000元之│
│ │ │日22時許 │溪路4段183之1 │命1小包 │代價,售予李邁左│
│ │ │ │號前 │ │揭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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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同上 │108年6月30│宜蘭縣礁溪鄉礁│同上 │陳世彬以1000元之│
│ │ │日15時20分│溪路4段183之1 │ │代價,售予李邁左│
│ │ │許 │號前 │ │揭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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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交易對象│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毒品種類及│交易情形及金額 │
│號│ │ │ │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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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林薇芝 │108年6月23│宜蘭縣礁溪鄉礁│甲基安非他│陳世彬以1000元之│
│ │ │日14時18分│溪路4段183之1 │命1小包 │代價,售予林薇芝│
│ │ │許 │號前 │ │左揭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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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同上 │108年7月5 │宜蘭縣礁溪鄉礁│同上 │陳世彬以500元之 │
│ │ │日11時20分│溪路4段183之1 │ │代價,售予林薇芝│
│ │ │許 │號前 │ │左揭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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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同上 │108年7月13│宜蘭縣羅東鎮羅│同上 │陳世彬以3000元之│
│ │ │日11時24分│東郵局前 │ │代價,售予林薇芝│
│ │ │許 │ │ │左揭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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