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38號
SLDV,109,除,238,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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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黃麗卿即陳瑞明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30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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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編 號 │ 張數 │ 股數 │
│號│ │ │ │ │
├─┼────────┼─────────┼───┼────┤
│1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 71-ND-140935-4 │ 1 │1,000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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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