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顏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72 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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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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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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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191674-4│ 1 │436 │
│ │(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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