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孫振宇
訴訟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柒拾陸萬零
壹佰玖拾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肆仟叁佰柒拾陸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涉訟,勞工起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伍仟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叁萬陸仟肆佰伍拾玖元(計算式:124,
376×1/3=41,459,41,459-5,000=36,459,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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