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2號
SLDV,109,訴,72,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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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被   告 金騰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燕玲 
被   告 馮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金騰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金燕玲馮興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壹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O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O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日,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著有明文。查兩造就本件法律 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本院管轄,有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 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總約定書)第35條可稽,依上揭規定 ,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就本金部分原為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1,220,983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4.47計算之利息,並自109年1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180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180日,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見本院卷第13頁)。嗣變更請求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 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61頁)。經核原告上開所為 ,係減縮應受判決之事項之聲明,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金騰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金騰公司)於民國106年4月26日邀被告金燕玲馮興華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雙方



簽訂系爭總約定書1份、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下稱系爭動 用確認書)2份,約定分成4,500,000元、1,500,000元兩筆 動撥,動用期間皆為自106年5月3日起至109年5月3日止,利 息部分依授信額度系爭動用確認書第6條約定,原告銀行企 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均加碼3.81%機動計算,於原告調整 企業換利指數時併同調整,依系爭總約定書第8條約定,如 未依約繳款時並應計付違約金。嗣原告於106年5月3日分別 撥款4,500,000元、1,500,000元予被告金騰公司,詎被告金 騰公司於108年11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系爭總約定書第 14條第1項第1款約定,已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截息日之年 利率為4.47 %,原告除於108年12月30日抵充扣繳帳號存款 、被告再於109年1月10日分別清償161,250元、53,750元( 共計清償215,000元),是被告金騰公司就兩筆借款合計積 欠原告本金1,011,415元,及依上揭約定計算之利息及違約 金。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11,415元 ,及自109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7計算 之利息,暨自109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180天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180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抗辯則略以:對於原告主張之違約金依據有所質疑。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金騰公司於106年4月26日邀被告金燕玲、馮 興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雙方簽訂 系爭總約定書1份、系爭動用確認書2份,約定分成4,500, 000元、1,500,000元兩筆動撥,動用期間皆為自106年5月 3日起至109年5月3日止,利息部分依授信額度系爭動用確 認書第6條約定,原告銀行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均加 碼3.81%機動計算,於原告調整企業換利指數時併同調整 。嗣原告於106年5月3日分別撥款4,500,000元、1,500,00 0元予被告金騰公司。詎被告金騰公司於108年11月3日起 即未依約繳款,依系爭總約定書第14條第1項第1款約定, 已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截息日之年利率為4.47 %,原告 除於108年12月30日抵充扣繳帳號存款、被告再於109年1 月10日分別清償161,250元、53,750元(共計清償215,000 元),是被告金騰公司就兩筆借款合計積欠原告本金1,01 1,415元,及自109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47% 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總約定書1份、系爭 動用確認書2份、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資料表4紙、放



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4件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5至38 頁、63至69頁),且為被告所不否認,堪信為真實。(二)被告雖辯稱:對於原告主張之違約金依據有所質疑等情, 惟依據兩造間所簽立之系爭總約定書第8條第2款約定:立 約人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或償還本金或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 或未依約履行債務時,自違約日起算至償還日止計算違約 金,其計算方式如下:「(二)逾到期日違約金:⒈逾期 180天(含)以內者,到期日未償還本金餘額×約定利率 ×每期延滯天數÷365×0.1。⒉逾期180天以上者,到期 日未償還本金餘額×約定利率×每期延滯天數÷365×0.2 。」(見本院卷第25頁)。是兩造間確實就被告已逾到期 日仍未償還本金,有違約金之約定甚明,是被告所辯尚非 可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件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11,415 元及自109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7計 算之利息,並自109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180 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180日,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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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騰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