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都市計劃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63號
SLDV,109,訴,663,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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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3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劃
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當事人之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 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查原告本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 全部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或營業所,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2 月12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178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該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 年2 月15日送達原 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 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 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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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