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77號
SLDV,109,訴,477,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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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高永杰 
被   告 賴姵尹即半毛利金仔店
      精品鉑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姵尹 
被   告 陳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半毛利金仔店即賴姵尹陳明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伍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精品鉑金有限公司賴姵尹陳明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伍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半毛利金仔店即賴姵尹邀集被告陳明昇 擔任連帶保證人,被告精品鉑金有限公司邀集被告賴姵尹陳明昇,分別向原告借款各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按 月攤還本息,卻未依約還款,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至今各積 欠47萬1,534元、47萬1,534元,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及違約 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 逾期催繳紀錄表、催款通知、收件回執、撥款還款明細查詢



單、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22頁至第88頁) ,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五、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萬0,35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 擔,爰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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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品鉑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