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43號
SLDV,109,訴,243,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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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游芳瑜 
被   告 陳良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
5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經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七十七年二月八日以大同字第OO七三三O號登記字號所為之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陸拾萬元抵押權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訴外人陳玉香之債權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陳水龍所有,並由其於民國77年2 月8 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抵押權 (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嗣陳水龍死亡後由陳玉香繼 承系爭土地。又系爭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係自77年2 月 5 日起至同年8 月5 日止,約定債務清償日為同年8 月5 日,不論陳水龍與被告間有無債務存在或其債務數額為何 ,該債權及系爭抵押權現均已罹於時效。惟陳玉香怠於塗 銷系爭抵押權,使原告不得就系爭土地取償,原告為保全 債權,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767 條規定,代位陳玉香請 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
(二)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土地,經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於 77年2 月8 日以大同字第007330號登記字號所為之系爭抵 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 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 其抵押權消滅;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



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 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80 條、第242 條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
1.原告為陳玉香之債權人,陳玉香為陳水龍之繼承人,因繼 承而成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陳水龍前於77年2 月8 日將 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告等情,有系爭土地之謄本 、異動索引、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25469 號債權憑證、 系爭土地之登記資料在卷可稽(士簡調卷第8-16、26-45 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約定清償日期為77年8 月5 日 ,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4頁),是原 告主張系爭土地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應於15年後即92年8 月5 日罹於時效,且被告復未於消滅時效完成之5 年內即 97年8 月5 日前行使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亦因5 年之 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就原告之主張為任何之否認、 爭執或陳述,是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二)綜上所述,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既均罹於時效,則 原告本於陳玉香債權人之地位,代位陳玉香請求被告塗銷 系爭抵押權,自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 條、第767 條規定,代位陳玉香請 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經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於 77年2 月8 日以大同字第007330號登記字號所為之本金最高 限額60萬元抵押權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 ,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附表:
┌──────┬──────┬────┬──┬──────┐




│ 抵押權標的 │抵押權權利人│ 義務人 │設定│ 登記日期 │
│ │ ├────┤權利├──────┤
│ │ │ 債務人 │範圍│ 存續期間 │
├──────┼──────┼────┼──┼──────┤
│臺北市大同區│陳良介陳水龍 │全部│77年2月8日 │
│○○段○小段│ │ │1 │ │
│000地號土地 │ ├────┤分之├──────┤
│ │ │陳水龍 │1 │77年2月5日至│
│ │ │ │ │77年8月5日 │
├──────┴──────┴────┴──┴──────┤
│登記字號:大同字第000000號。 │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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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