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9號
SLDV,109,訴,109,2020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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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
自治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月14日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1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 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 元。茲命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抗告。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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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