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9號
SLDV,109,訴,109,2020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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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所
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所為109 年度訴字第109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當事人欄漏列被告姓 名、住居所,爰聲請裁定更正之。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即原告於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109 號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起訴時,雖於起訴狀 列有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然未於起訴狀上 載明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住居所、被告姓 名、住居所,經本院以108 年度補字第1523號裁定定期命其 補正,然聲請人逾期未補正,經本院以原裁定駁回起訴。原 聲請人既未補正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住居 所、被告姓名、住居所,原裁定於當事人欄盧列原告並以原 告起訴不合法駁回,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情形,原告聲請裁定更正記載被告姓名及住居所,與前揭規 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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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