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告 鄭正義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素惠、鄭明傳、鄭羽真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查報
如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之不動產(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街0 巷0 號3 樓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
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
介行情證明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