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何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恕德學校財團法人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87,500元(即兩造於103年7月11日
土地買賣契約書所載買賣總價款),另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
15,79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987,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31,112元,原告均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