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54號
SLDV,109,補,654,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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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4號
原   告 李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惠偵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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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