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27號
SLDV,109,補,627,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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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黃筱瑜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被   告 御香素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美美 

被   告 樓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 萬0,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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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香素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