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71號
SLDV,109,補,571,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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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蔡陳秀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煌楊岳達楊晶麟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原告應補正被
   告康煌楊岳達楊晶麟住所或居所。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
   (即本件請求被告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係請求一定
   金額,應具體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元),並按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詳如附表)繳納裁
   判費。
 (四)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一併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
   事起訴狀補正本,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
│法計算核定,以165 萬元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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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