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34號
SLDV,109,補,534,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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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告 駱文年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江聰明 

訴訟代理人 何坤釗 
被   告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7,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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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