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告 駱文年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江聰明
訴訟代理人 何坤釗
被 告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7,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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