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被 告 台灣愛普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宏
被 告 楊翼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第三人於接受
執行法院扣押命令後,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債權人認第三人之聲
明不實,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確認債務
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在,核屬「確認之訴」之性質,自應以
系爭執行標的之價值及債權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如獲勝訴判決
所得利益,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
第10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楊翼丞對於
被告台灣愛普綠企業有限公司有出資額新臺幣(下同)75萬元存
在,而依照原告陳報對被告楊翼丞之債權額總計為19萬765元,
故應以該債權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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