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2號
SLDV,109,補,212,2020050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張愷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于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2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9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 萬3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