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林宜蓁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青青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
一項係請求被告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玄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連
帶給付原告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91萬元;第二項及第三項分
別係被告丁青青、吳糧全應返還原告45萬1,539元、2萬4,565元
之不當得利;第四項則為被告丁青青、吳糧全應連帶返還借款5
萬8,92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44萬5,028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5,355元,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原告
請求給付積欠工資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為8,909元(計算式:15355-910000/0000000×15355
×2/3=8909,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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