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鄭守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淑貞、王碧蓮、王有嘉、林振錫、王吳美惠、
王盈方、王繼斌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萬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7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