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江裕智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7年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 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 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2.承上,如為債務人自己經營,則應具體說明其營業內容、 地點。(第二次通知補正)
3.按時間順序,製作表格記載最近三個月,每日營業時間及 當日營業收入,及該三個月之營業成本明細及各細項金額
提出至本院。另請於前次收受裁定之日即109年2月18日起 三個月,每日記載營業時間及當日營業收入、支出之營業 成本明細及各細項金額,於完成後提出於本院。 4.陳報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於105年就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代位 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 訴字第1184號,嗣於105年8月22日裁定移送桃園地方法院) 之訴訟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