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26號
SLDV,109,消債更,26,2020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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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債 務 人 周芳婷 



代 理 人 吳東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 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 8 條、第46條第3 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及父母民國108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父母、所有兄弟姐妹、子女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父母之所有扶養義務人( 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 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3.提出債務人父母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 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4.說明債務人父母之實際居住地址、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休 、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勞 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取1 次 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5.提出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並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之 必要性及原因。又債務人子女已成年,請斟酌是否剔除扶養費 用。另如債務人未陳報扶養父母,上述1.至4.有關父母部分即 毋庸提出,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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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