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244號
SLDV,109,法,244,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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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吳鴻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康寧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康寧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四至五條、第八至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至二十一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康寧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之董事長,茲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 方法不具備之處,業經民國109 年1 月17日經董事會決議修 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 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衛生福利部函、財團法人康寧社會福 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六屆第七次董事會議記錄、捐助章程、 修訂對照表等件為證,且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 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 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 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 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 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79)祕台廳㈠字第01199 號 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4 至5 條、第 8 至10條、第12條、第14條、第17至21條所示部分,與財團 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核與前揭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亦無抵觸,是其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㈡、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即附表「修正條文」欄之第1 條、 第22至23條部分,分別係將該財團法人遵循之法令明文化、



增訂章程修訂日期、載明施行程序等,均為無關乎組織、管 理方法或維持財團目的之文字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 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依前揭說明,此部分屬無庸法院裁 定許可之事項,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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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