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馬紹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馬岐山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馬紹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馬岐山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之條文准予變更為如附件對照表「新捐助章程」欄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相對人董事會於民國 109 年1 月15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 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前開董事會會議紀錄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衛生福利部函文等件為證。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之條文 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牴觸,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109 年5 月5 日衛授家字第109001038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本件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