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229號
SLDV,109,法,229,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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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陳昱達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關天師天心慈善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關天師天心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至十一、十四至十六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 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 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次按財團法 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 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 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 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司法院79年2月17日秘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關天師天心善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 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乃於民國109年2月16日經董事會決議修 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內容,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函覆予以核備,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 語。並提出財團法人台北市關天師天心慈善基金會第11屆第 5次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4月28日北市社團字第1093077240號 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關天師天心慈善基金會捐助 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其中第10至11、14至16條所示 內容,分別係針對董事任期、董事會之職權、召開與決議方 式等進行修正,涉及財團內部董事會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 法,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前揭民法第62條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㈡至於附件「修正條文」欄,其中第1、21至25條所示內容, 分別係針對財團法人設立依據、條次改列、捐助章程修訂時 間等進行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 不具備無涉,此部分依前揭司法院函釋要旨,聲請人於取得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許可後,即可向本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 ,核屬無庸本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 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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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