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228號
SLDV,109,法,228,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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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郭尚仁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玄宗教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玄宗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玄宗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新)條文內容」欄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又就不涉財團 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之維持及財產之保存等事 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自無庸 經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玄宗教育基金會( 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於 民國109 年3 月23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新)條文 內容」欄第1 條至第9 條、第11條至第17條所示,為此,依 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同日第6 屆第1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同年5 月4 日 北市教終字第1093018618號函、系爭財團法人修正前、後捐 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章程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 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為如附件 「(新)條文內容」欄第5 條至第9 條、第11條至第15條、 第17條所示部分,與系爭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 教育局以前揭函文許可變更在案。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 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系爭財團法人捐 助章程如附件「(新)條文內容」欄第1 條所示部分,僅係 因應相關法規修正,而明列應準據適用之法律;如附件「( 新)條文內容」欄第2 條至第4 條部分,僅為文字、用語調



整;如附件「(新)條文內容」欄第16條所示部分,則為捐 助章程訂定日期之記載及重申章程未定事項應依有關法令辦 理之旨,核均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等節均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 之事項,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不應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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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