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208號
SLDV,109,法,208,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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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洪鴻榮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佛學研究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佛學研究所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佛學研究所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至十七條、第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位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 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 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法第62 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 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 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 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 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 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 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參照 )。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中華佛學研究所(下稱中華佛 學研究所)董事長,中華佛學研究所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 經董事會決議修正章程,業經主管機關發函准予備查,爰依 法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教育部 109年4月20 日臺教高(三)字第1090013839號許可函、108 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 條文對照表、原捐助章程全條文、新捐助章程全條文及法人 登記證書為憑。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3 條、第15 條屬捐助財產來源、保管及運用方式之規定;第5 至14條、 第16條、第19條屬董監事組成組織、名額、資格、選任、職 權、任期、改選及召開會議方式之規定;第17條屬賸餘財產



歸屬之規定。上開條文內容核與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 方法相關,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與精神無悖,復未抵觸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準此,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 聲請,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即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至2條 、第4條、第18 條所示,乃設立依據、設立宗旨、業務範圍 、文字修正、依循之法規等修正,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 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 之目的或保其財產之情形均無涉,揆諸首揭說明,自屬無庸 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 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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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