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9年度,62號
SLDV,109,抗,62,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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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62號
抗 告 人 金騰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熙鼎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金燕玲 
抗 告 人 馮興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2月2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9年度司票字
第11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抗告聲明,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88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 495 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再非訟事件法第 46條明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出之民事抗告狀,未依法表明對於原裁 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抗告理 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表明對於原裁 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抗告理由,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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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騰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熙鼎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