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嘉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瑞祥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被 告 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凰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九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 同年5 月19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6 月16日下午3 時,在本院 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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