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38號
SLDV,109,司聲,138,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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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林桂長 
聲 請 人 林文忠 
聲 請 人 林昕儀即林文正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林倢瑀即林文正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羅淑蕙 
聲 請 人 林秋湄 
聲 請 人 林秋蓉 
聲 請 人 林文煒 
聲 請 人 黃玉琴即王辰豪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林馮素英即林武村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林聖開即林武村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林良儒即林武村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林美婷即林武村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林武進 
聲 請 人 林許儉 
聲 請 人 林志豪 
聲 請 人 林志明 
聲 請 人 林昭呈 
聲 請 人 林靜瑜 
聲 請 人 林意洵 
前列林桂長林文忠林昕儀即林文正之繼承人林倢瑀即林文
正之繼承人、林秋湄林秋蓉林文煒黃玉琴王辰豪之繼承
人、林馮素英即林武村之繼承人林聖開即林武村之繼承人、林
良儒即林武村之繼承人、林美婷即林武村之繼承人林武進、林
許儉、林志豪林志明林昭呈林靜瑜林意洵共同
代 理 人 高秀枝律師
相 對 人 王謝芙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王謝芙蓉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湖調



自第155 號、107 年度訴字第1349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 審關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繳納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之 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14萬9,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109年度司聲字第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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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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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費用 │ 143,120 │ │
│ 一 ├─────────┼────────────┼────────┤
│ │測量費費 │ 6,780 │ │
├───┴─────────┼────────────┼────────┤
│ 總 計 │ 149,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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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