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602號聲 請 人 陳和廸即陳桂芳之遺產管理人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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