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602號
SLDV,109,司繼,602,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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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陳和廸即陳桂芳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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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