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039號
SLDV,109,司票,4039,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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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039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相 對 人 鄭二祥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四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270,000 元,到期日民國109 年2 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107,986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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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