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984號
SLDV,109,司票,3984,2020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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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98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芳榮金詮順工程行間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張芳榮金詮順工程行所 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張芳榮金詮順工程行依本院查詢戶政資 料顯示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4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 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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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