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915號
SLDV,109,司票,3915,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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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91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德明即現代家庭工藝社間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德明即現代家庭工藝社 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 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09 年 3 月16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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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